太中医〔2015〕5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中医院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
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现现将《太湖县中医院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
太湖县中医院
抄报:县卫生局
太湖县中医院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更好地向县内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根据《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新模式,进一步简化就诊程序,创新住院结算方式改革,优化服务流程。
二、目标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公益至上、稳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实施“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缓解符合服务对象的患者在较短时间内筹措预交住院治疗费用负担,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切实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实施时间和服务对象
(一)实施时间
(二)服务对象
1.参加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
2.需采取紧急医疗救治措施的非参合患者;
3.国家规定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
1.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受伤致病的患者;
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的患者;
3.因酗酒、自杀、自残致病的患者;
4.其他自费医疗患者。
四、实施内容和流程
(一)参加太湖县新农合的患者在我院就诊时,经诊断如需住院治疗,首诊医生应积极向患者宣传“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模式,在开具入院单时仔细查验患者本人身份证后与患者签订《太湖县中医院“先住院后付费”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患者凭《协议书》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和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不需交纳住院预交金。住院结算处即时查验参合信息并办理农合登记,如发现患者参合信息有误即时与合管中心联系纠正,如患者当年度未参合,应告知首诊医生退出“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流程。农合登记后在入院单上标明“先住院、后付费”字样。《协议书》一式两份,医院和患者各执一份,医院一份随入院单一起交由病区护士站保管。按照自愿原则,患者也可以先预交住院费,结算时根据实际费用多退少补。同时,对不能享受“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的患者,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医院看病就医环境安全稳定。
(二)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向医院支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费用。在患者临近出院前1-2天,床位医生、护士应预先按照新农合补偿政策估算患者个人承担的大致费用,及时告知病人或家属,以备筹款结账。住院时间长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当费用超过3000元时,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告知患者及家属即时交付部分预交金,保障资金安全。
(三)患者医疗费用未按时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同时医院将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恶意欠费的参合患者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五)对恶意欠费的参合患者暂扣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发票原件等,不予提供数据查询、转诊等服务,同时将相关信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共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是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医院建设、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惠及群众的有力举措。为强化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医院成立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行该项工作。
(二)规范诊疗服务
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努力为患者及群众提供更为安全、有效、价廉的诊疗服务。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最大限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经治医生对所接诊病人,不仅要对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负责,更要对“先住院后付费”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说明,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告知义务,让患者及群众花明白钱、看放心病。
(三)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恶意逃费、欠费、欠账等现象的发生。严把入院关,严格审查患者个人身份信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真实。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医院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四)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太湖县中医院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太湖县中医院“先住院后付费”服务协议书
3. 太湖县中医院“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流程图
附件1
太湖县中医院推行 “先住院后付费”
诊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胡华山
副组长:周同松 陶建和 胡炳南 陈秀师
成 员:殷晓霞 朱李维 郭彩华 路定国张金贵
詹仲武 马良霞 方绪胜 范晓霞 甘雨宁
詹淑琴 詹美琴 殷罗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具体组织协调、推广及相关数据监测。 办公室组成:朱李维 殷晓霞 方绪胜,朱李维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太湖县中医院“先住院后付费”
服务协议书
甲方:太湖县中医院
乙方: 性别: 年龄: 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 自愿来甲方就诊,经诊断需住院治疗且符合《太湖县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住院后付费”实施方案》(太政办发〔2015〕2号)中所规定的条件,根据方案要求,甲方即可根据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乙方可以不需预先支付预交金,出院结算时按照新农合报销金额交付个人应承担部分即可(大病或长期住院患者须分段结算,一般指医院垫付费用超过3000元)。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先预交部分费用。
本协议适用于本年度参加太湖县新农合的居民,但以下情况暂不执行该制度:
1、因身份证与新农合参合信息不符等原因造成暂不能报销的;
2、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受伤致病的患者;
3、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4、因酗酒、自杀、自残致病的患者;
5、医疗机构认定的其他患者。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病程发展及医护操作常规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
2、对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报销范围的治疗项目及药品的履行告知义务。
3、甲方有权对乙方身份及相关证件等信息进行审验。
4、甲方有权针对乙方的患病情况在超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时,拒绝实行后付费政策。
5、对违反该协议恶意欠费的患者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对其所拖欠的费用享有追缴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先诊疗后付费的权利。
2、对本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自觉遵守医患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医院的管理规定。
4、乙方费用超过3000元时,应提前交付部分预交金。
5、结算时及时将个人应负担部分交齐,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规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监护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太湖县中医院“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流程图

(一)实施时间
(二)服务对象
1.参加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
2.需采取紧急医疗救治措施的非参合患者;
3.国家规定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
(三)以下人员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
1.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受伤致病的患者;
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的患者;
3.因酗酒、自杀、自残致病的患者;
4.其他自费医疗患者。
(四)备注
患者及家属也可先行预交部分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继续执行“先住院、后付费”服务模式,诊疗费用只要不超过3000元数额标准,可以不再交付预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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