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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09:18:29 浏览:79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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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通 知

太卫纪〔2014〕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九不准”新规是继中央“八项规定”后,医疗卫生系统针对行业实际而出台的反腐倡廉建设新举措,是国家卫计委为加强作风建设给各级卫生人设立的规矩和底线。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县纪委《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严肃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太纪发〔201345号)和即将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学习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处理。据此,卫生局要求:

一是抓好宣传。各单位要组织职工对“九不准”内容进行专题学习,设立宣传专栏,确保职工对“九不准”内容知晓率达100%。

二是深刻剖析。重点针对本单位是否存在乱收费、开单提成、收受“红包” 和回扣等顽疾进行深刻剖析、找出病因、对症下药。加强对违反“九不准”和本单位医药购销环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检查、监督,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公示责任人。

三是健全制度。落实好以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措施。各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抓住根源,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是重点防范。要抓好重点岗位的督查、防范工作,对重点人员要打招呼、提个醒,提前打好“预防针”,确保卫生系统风清气正,干部职工奉公守纪。

  五是严查严惩。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督查,并通过信访、举报渠道收集信息,对项风违纪者,一经查实,将严惩不怠。

                                

太湖县卫生局

2014年1月22日

 

抄: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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