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中医〔2013〕17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中医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直单位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办〔2013〕32号)要求,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制订了《太湖县中医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暂行)》,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中医院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太湖县卫生局
太湖县中医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暂行)
为建立“正职统揽、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直单位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办〔2013〕32号)要求,制定太湖县中医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建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建立健全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医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其他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及重要岗位的变动,要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初审,与其他负责同志充分酝酿后,报主要领导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纪检监察全程参与监督。
2、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单位内部财务。医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单位内部财务,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单位内部财务工作,具体负责审批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财务票据。分管财务领导的经费开支,由医院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医院基本支出实行审批额度管理,原则上,经费实际支出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外,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对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项目经费支出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审批。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财务部门定期将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提交医院主要领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率,推进财务信息公开。
3、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医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基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一般物资采购由分管总务后勤工作的班子成员分管,药品、器材、医疗设备采购仍由分管药械工作的副院长分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太湖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卫生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卫生项目等的监管,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纪检监察全程参与监督。对涉及工程列项和对于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二、严格落实责任
医院主要领导对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分管领导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同时要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医院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工作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开,切实将县委、县政府关于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此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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