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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卫生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8 21:55:40 浏览:38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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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卫生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卫医〔201295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培训项目的管理,现将《太湖县卫生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抄:市卫生局。

 

太湖县卫生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卫生人才队伍素质,组织实施好卫生培训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各级实施的卫生培训项目,包括骨干医师、全科医生转岗、住院医师规范化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 卫生培训项目应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单位对口支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年度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制定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协调县内外培训机构和选送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督查指导、总结评估工作。

第五条 接收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县内)应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具备培训能力。切实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培训工作,努力改善参训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选送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与参训人员签订项目培训协议,明确参训人员的相关待遇和职责义务,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保持不变,绩效奖励不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七条 符合培训项目选送条件的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派遣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卫生项目培训,接受培训机构和选送单位的管理,履行项目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经鉴定合格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在本单位实习阶段不计入培训时间),由县卫生局统筹在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应提交鉴定意见或结业证书,由县卫生局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未完成项目培训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违反培训单位规章制度或不履行项目培训协议的参训人员,选送单位应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由县卫生局相关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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