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纪〔2014〕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开展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3〕53号)文件下发以后,大多数单位认真开展了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但仍然存在少数单位自查不彻底,存在漏报、瞒报问题,部分清理出来的人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落实不到位。为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现就我县进一步做好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理意见
(一)长期旷工、停薪留职期满未归、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创业人员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未经请假长期旷工、或因公外出、请事假逾期不归的人员,停薪留职期满未归的人员,以及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除外)擅自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其15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或提出辞职、办理辞职手续。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又不提出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参加各类脱产培训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应转入就读学校。私自参加各类脱产培训的人员,单位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上班,或提出辞职、办理辞职手续。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又不提出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病事假人员
1、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因病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履行病假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2个月以上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或人社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省人社厅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对身患重病、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专门机构鉴定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凡持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病休的,一经查实,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追缴病假期间所领工资上缴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职业,一经查实,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并追缴病休期间所领工资上缴财政。
2、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事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时间,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15天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或人社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备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省人社厅皖人社〔2013〕290号文件执行。对未经审批以及逾期未销假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3、上述规定,从2014年元月起执行,文件下发以前确因病、因事请假人员,补办或完善相关手续。
(四)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
未经县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单位通知其15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今后,借到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且借用期限不超过1年。
(五)其他情形人员
1、受党纪政纪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的,所在单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2、对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手续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达龄之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3、被开除或已调出、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励性补贴等的人员(符合相关政策的调出人员除外),所在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家属仍领取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励性补贴或基本离退休费、历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等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清理在编不在岗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分清类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负责处理和落实到位。同时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情况要进一步清理核查,如有漏报、瞒报的,一并处理落实。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太湖县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在表上签名),主管部门向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文字报告本系统清理情况,并填写《太湖县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在表上签名),于2014年3月31日前送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清理对象的实行零报告。
(二)加强督查、严格问责。由县纪委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对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处理落实不到位,以及社会反映、群众举报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对单位除追回违规资金外,还将处违规资金1倍罚款,由县财政局从违纪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为在编不在岗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干扰阻碍调查,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规范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销假、学习培训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附:《太湖县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中共太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太湖县监察局
中共太湖县委组织部 太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湖县财政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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