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中医〔2012〕29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中医院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确保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运行,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太湖县中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太湖县中医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太湖县中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暂行)
为确保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方便群众就医,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本院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本院医师会诊的医院(以下称邀请医院)须出具邀请书(会诊单)加盖邀请医院公章交医务科审批。电话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八、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九、会诊结束后,邀请医院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本院。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医务科协助处理。
十一、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医院不收取会诊费,但会诊医师差旅费由邀请医院承担。
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三、医务科要加强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计入个人技术档案,且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十四、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处罚如下:
(一)、擅自外出会诊的医师在我院外的一切医疗行为与医院无关,其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不良后果及其他意外,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二)、对经医院同意外出会诊的,在会诊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其行为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医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医疗技术专业人员外出讲课,技术指导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十六、医疗技术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到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兼职工作。擅自从事兼职工作的一经查实处罚如下:
1、 停发工资、奖金;
2、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医师受上级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院开展帮扶、下基层服务、义诊、政府性医疗活动等,不在本规定范畴内。
十八、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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