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不少收到工资条的小伙伴都在问我,为什么这几个月比前几个月的个税要多扣了一些,是不是财务多扣了?是不是发错了?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其实,这是随着今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而改革的新的个税征收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变为累计预扣法。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会产生税率跳级,需要强调的是,出现某个月起个税上升的情况并不代表税负比原先有所增加。
举个例子,我们来看一下:
每月工资15000元,“假如”每月享受1000元的住房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五险一金的情况下,仅考虑起征点与专项附加扣除,我在2019年1月至5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9年1月:
(15000×1-5000×1-1000×1)×3%=270元
2019年2月:
(15000×2-5000×2-1000×2)×3%-270=270元
2019年3月:
(15000×3-5000×3-1000×3)×3%-270-270=270元
2019年4月:
(15000×4-5000×4-1000×4)×3%-270-270-270=270元
2019年5月:
(15000×5-5000×5-1000×5)×10%-2520-270-270-270-270=900元
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到,在2019年5月,需要预缴的个税确实比之前4个月多了630元。
其原因是,在2019年5月,我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的应发工资)达到了45000元,超过了36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从而需要在五月预缴更多的税款。
PS:划重点,这里有一个词叫做“跳档”,可以理解为原本你的累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以下,你是1级,对应3%的预扣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级数在增长,你的预扣率在上升,所以你会发现,从年初到年尾,你的个税扣的越来越多,工资到手越来越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他因素不变,新的个税征收计算方式并不会使个税缴纳额比此前有所增加。也就是说,假设工资薪金一直未发生变化,在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税是不会比2018年多的。
具体来看:
2019年:
(15000×12-5000×12-1000×12)×10%-2520=8280元
2018年:
[(15000-3500)×25%-1005]×9+[(15000-5000)×10%-210]×3=19200元
通过计算,可以直观地看到,在减税政策影响下,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2018年下降了10920元,税负大大降低。
因此,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比上个月发生了“越级”时,在当月所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才会比前几个月有所增加。但是从整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看,今年的税负将会比2018年有所下降。
其实,累计预扣法这种新方法诞生的原因在于,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累计预扣法可以使每月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无需在年终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了。(李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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