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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医药公司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公函

发布时间:2014-02-15 09:59:13 浏览:115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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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相关内容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履行好我们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廉洁协议》,做好预防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腐败现象,请贵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我院工作,禁止医药代表或业务员直接向我院各临床科室及医生推销药品、材料,禁止给予各科室、个人回扣。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医院将登记、上报该公司不良记录,并将终止业务关系。

 

特此函告,谢谢合作。

 

 

太湖县中医院

?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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