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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9 15:33:20 浏览:36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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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公开竞聘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经市人社局核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岗位,首次实施时,应在单位内部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通过竞争确定岗位聘用人选:

(一)因机构编制调整的;

(二)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设置限额的;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满后续聘的;

(四)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

(五)新增加岗位或现有岗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六)原按规定停薪留职、离岗等期满回单位人员以及待聘人员需重新定岗的;

(七)其他需要竞聘上岗情况。

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和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管理的岗位;

(二)所需资格条件特殊不宜竞聘的岗位;

(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进行竞争选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将竞聘上岗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之一。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全员竞聘上岗。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守工作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 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四级职员岗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八级职员以上管理岗位初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初聘任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
    1.正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副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可直接竞聘五级岗位)
    3.中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十级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可直接竞聘八级岗位)
    4.助理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条件:
    1.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中最高层级岗位一般应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的第一线岗位;
    2.资格要求:专业技术各岗位等级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按获得职称资格当年的政策规定取得有效成绩(符合免试除外)。
    3.继续教育: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必须累计达72学时以上(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须达20学时以上。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竞聘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四)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未达到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条件,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可按实际需要,破格参加上一等级岗位竞聘。国家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十五条 竞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应符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应实行逐级竞聘上岗。对于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越级参加上一级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行政领导)岗位,允许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允许具备一定条件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和办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按人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 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工作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事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竞聘上岗可实行岗位竞聘,也可先实行同级同类岗位聘用资格竞争,再由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岗位聘用。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宣传发动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每一岗位的竞聘人数一般不得低于3人。

(五)综合考评。依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专业水平和实际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应予以公布。

综合考评一般分类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应结合实际,采取同行考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技术能力考核等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竞争办法。行政领导岗位、管理岗位的竞争,应采取考试考核、演讲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群众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人数一般多于岗位聘用人数。

(八)聘前公示。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人员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九)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应按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依次有序进行。特殊情况,报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其工作程序可结合实际适度简化。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竞聘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的人员按新的岗位职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在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监督。

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本单位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应严肃纪律,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违纪事件,杜绝竞聘上岗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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