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价医〔2012〕17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补偿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 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2011年药品差价收入为参考基数,并根据财政、医疗保障情况,对药品实行零差率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减少的收入,通过合理调整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项目价格予以补偿。
(二)医药价格联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三)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合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有效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使患者医药费用有所降低,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取消加成,按进价销售。
(二)设立诊察费项目。将挂号费并入该项目,诊察费分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其中:西医普通门诊每人次35元,专家门诊每人次55元;中医普通门诊每人次40元,专家门诊每人次60元。急诊诊察费上浮20%。西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3元,中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8元,其余由个人自付。住院诊察费一次性按门诊三倍收取(含门诊已付一次)。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降低与提高数额基本平衡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价幅度为20%;适当提高偏低的护理类服务价格、部分手术类价格和床位费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标准另行下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性高。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医改大局出发,加强与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二)加强监测,严格监管。为保障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各级价格部门要建立县级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和医药价格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医药价格监管常态化。严厉查处药品加价销售,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宣传,跟踪评估。各级价格部门要积极宣传县级医院价格改革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使得价格改革深入人心,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要做好跟踪调研、评估工作,为深化价格改革做准备。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价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反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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