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2016〕8号
关于印发县域医共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县域医共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县域医共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县域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
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实现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内部资源和技术“下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卫医[2015]23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办理流程的通知》(卫医秘[〔2015〕630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关于扎实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鼓励本县临床、口腔、中医和医学影像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中医和医学影像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不受任职资格条件限制。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二)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或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取得医疗机构备案同意;
(四)执业时间安排合理,接受执业医疗机构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并查实记录。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第一注册地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向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备案、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册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提供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备案同意书。
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注册增加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其中一个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意见书。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办理登记注册。
第六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及在第一执业地点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并在办理上述变更的同时报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完成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由多点执业机构报注册机关注销该医师的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后,如需继续申请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七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八条医师与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解除劳务合同或终止执业时,应主动到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属多点执业范畴:
(一)突发事件、灾害事故、急救现场的紧急救治;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参与实施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救灾、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卫生帮扶项目;
(三)医疗机构间的会诊、进修等;
(四)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义诊活动。
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劳务报酬、医疗责任。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执业医疗机构安排的诊疗工作任务。执业期间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应恪守执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并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多点执业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机构注册登记、校验、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的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或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完善医师职业保障与执业风险管理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违法执业的,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在任一执业地点因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效力自然延伸覆盖至其全部执业地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册表
2、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取消备案注册表
3、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备案意见书
4、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意见书
5、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样本)
附件1
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注册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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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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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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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免冠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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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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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 证书编号 |
|
执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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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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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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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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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全日制 |
是□ 否□ |
|||||
第一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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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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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身份证(现场查验并复印) |
有□无□ |
医师资格证书 |
有□无□ |
||||
全日制第一执业地点医 疗机构同意备案意见书 |
有□无□ |
医师执业证书 |
有□无□ |
|||||
申请人 意 见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新增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意见 |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增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意见 |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 部门注册 备案意见 |
审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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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取消备案注册表
编号: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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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免冠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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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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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 证书编号 |
|
执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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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类别 |
|
执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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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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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全日制 |
是□ 否□ |
||||
第一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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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 地点医疗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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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执业注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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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注册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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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 见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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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意见 |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 部门办理 情况 |
已办理□ 未办理□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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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备案意见书
卫生计生委: 编号:
我单位 (男 女),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申请在
开展多点执业,经研究,同意其在上述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意见书
编号:
(男 女),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你向我委提出备案申请在 开展多点执业,根据
等规定,不符合医师多点执业条件,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注册。
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国家卫计委、发改委、人社部、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和《太湖县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2. 甲方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中规定其为 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 ;乙方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规定其诊疗科目包含 。乙方愿聘任甲方在本机构 (科室名称)开展诊疗活动,甲方保证在本人执业类别和范围内开展多点执业相关工作。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愿在乙方继续受聘开展多点执业(甲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
(2)乙方不愿继续聘用甲方开展多点执业(乙方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在办理多点执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时交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签名): 乙方: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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