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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全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8 14:25:17 浏览:44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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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中医〔2016〕21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全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结合医院实际,重新修订了《关于职工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全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太湖县中医院

                                                                                                                                      2016年7月7日

 

 

关于职工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

(2016年7月7日医院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更加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考勤请假制度”和工作实际,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就本院职工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在职在岗职工及自聘专业技术人员

(一)每周可休假为1.5天(原则上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全天),具体根据科室工作安排,其他节假日由医院另行规定,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包括档案工资和卫生津贴,下同。下文中除特别提及发放绩效外绩效不发)

(二)集中请假31及以上,90天以内,按实际天数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70%计发工资(产假、病假及其他特殊身体情况除外)。

产假、病假(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和住院发票)及其他特殊身体情况(须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扣除基本工资中卫生津贴部分。

(三)集中请假91天及以上,120天内,按实际天数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计发工资(病假及其他特殊身体情况除外)。病假及其它特殊身体情况参照一(二)条。

(四)集中请假121天及以上,180天以内,按实际天数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30%计发工资,病假及其他特殊情况按75%计发。

(五)集中请假181天以上,停发工资,属重大疾病休假工资发放由医院领导班子会另行研究。

(六)自聘专业技术人员集中请假181天以上,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自聘收费人员

(一)集中请假31—6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20%。

(二)集中请假31天—9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30%。

(三)集中请假91天—18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50%。

(四)集中请假181天以上的,停发工资,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假期一年以上未能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产假、病假及其他特殊身体情况同在职在岗职工及自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勤杂人员

(一)连续请假或超假1—30天,扣减实际天数的绩效,基本工资按实际天数总额扣减10 %计发。

(二)集中请假31天—6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20%。

(三)集中请假61天—9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30%。

(四)集中请假91天—180天,扣减实际天数基本工资总额的50%。

(五)集中请假181天以上的,停发工资,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六)假期一年以上未能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本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全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修订)

(2016年7月7日医院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考勤请假制度。

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确定全院职工原则上实行5天半工作制,其他节假日由医院另行规定。

二、3天内(含3天)请假:一般职工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口头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相应的二级机构负责人口头批准;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由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口头批准;分管院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

4天以上(含4天)30天以下(含30天)集中请假须写假条,一般职工报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报相应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二级机构负责人报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批准;院班子成员由院长批准。

31天以上2个月以下集中请假须写请假条,一般职工经科室负责人、相应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相关业务院领导批准,假条交分管考勤副院长;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相应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相关业务院领导批准,假条交分管考勤副院长;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经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批准,假条交分管考勤副院长;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假条交分管考勤副院长。

所有人员二个月以上集中请假须写请假条,经科室负责人、相应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考勤副院长,分管考勤副院长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

院长请假报县卫生计生委批准。

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请假手续的,须及时电话按规定程序请假,并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三、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本科室人员每月休假(含请假)、超假情况登记,并于下月初及时将超假情况报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签字后交分管考勤副院长,分管考勤副院长将假条及超假情况统计表交财务科。

四、各类人员休假、请假、超假期间工资待遇严格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未经请假或按未规定程序请假而离开岗位不上班的,属于旷工行为。属旷工或假期已满无故不到岗上班者按实际天数扣发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六、各科室要充分把握每天工作量高峰时段,安排充足人员上岗,保障工作流程顺畅,努力使病员、群众满意,避免投诉事件发生。一旦有投诉,经核实确有问题存在,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将与年终考核、评奖、评优、劳务奖金挂钩,进行处理。

七、实行院总值班查岗机制,对全院各科室人员上班、值班情况实行不定期查岗,重点检查早中晚、节假日值班、交接班,建立查岗记录,要求每一个总值班人员牵头集体查岗不少于四次,单独查岗做到随时随地随机进行。单独查岗和集体查岗发现有问题的要如实做好查岗记录,以便研究处理意见。

八、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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