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8 21:34:50 浏览:2451 次
【字体大小: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太政办秘〔201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参照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将我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太湖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其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由0.4%下调为0.2%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补助限额为5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四、参保职工自分娩前三天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下一条款规定的“限额标准”进行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五、各级医疗机构的“限额标准”:

1、正常分娩:县级医疗机构 1500元; 乡镇卫生院1000元;

2、剖腹产分娩:县级医疗机构为35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2800元。

3、多胞胎分娩:每多生育一胎,增加500元;

4、考虑到分娩期间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在上述“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次再增加400元。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超出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标准补助,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门诊终止妊娠300元;住院终止妊娠:1000元;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输精管绝育术1000元;输卵管复通术:3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七、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然后凭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证》、身份证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发票、病历等,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申报生育保险费用,在申报时需提供有效发票、清单、出院记录及《准生证》复印件。

八、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除超标准床位费(超过30元/日的床位费)、院外专家会诊费、镇痛泵费用及与医疗无关的生活设施费用等可以在参保职工的同意下另外向参保职工收取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生育职工收取其它费用。

九、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太政发〔200626号)文件,未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十、本规定自201111日起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