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
若 干 意 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关于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二)个人身份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可以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也可以选择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续保前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可以继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也可以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
退休(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政策依照本意见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8.5%为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职工医保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保缴费基数为标准,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于基金征缴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录用、辞退、调动、退休(职)、死亡等情况的,应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
2、地税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征缴计划征收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将缴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每年7月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对年度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未按规定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4、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承担其职工的职工医保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企业改制、破产、出售、拍卖等时,必须从资产变现所得中优先补齐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并一次性缴足退休人员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职工医保的待遇,直至补足全部欠费为止,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经书面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每年缴纳职工医保费(含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时间为7、8、9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将中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职工医保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可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补齐职工医保费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6、随单位参保的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即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即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凡过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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